【问题】
我是一名企业财务人员,我所在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准备将2辆从事货物运输用的卡车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其中,一辆是在2009年以前购进的,没有抵扣进项税,另一辆是在2009年年初购进的,抵扣了进项税。请问转让旧机动车增值税该如何计算缴纳?机动车属于特殊商品,要办理过户手续,发票该如何开具,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
【解答】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属于二手车交易,二手车交易根据购进时间与是否抵扣进项税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机动车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时要按照固定资产处理规定执行。该企业2009年以前购进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卡车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年初购进已抵扣进项税的则按照机动车适用税率17%征收(详见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
关于2009年以前购进卡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对于过户及发票等问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 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所以,上述企业进行的二手车转让交易必须按照规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同时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需提供以下资料: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购车的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出售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有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的中介公司提供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委托二手车市场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机动车出售方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或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
此外,上述企业在二手车交易时还需要注意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且《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算缴纳时不能扣减手续费和评估费的,而应当根据《二手车发票》中的价款直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