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的两种情况: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2.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3.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原则:
会计政策变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例如,1993 年我国会计改革,会计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动,财政部制定了相关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处理办法,各行业在执行新制度过程中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应按照该衔接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②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4)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即不切实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4.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追溯调整法的运用通常由以下几步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追溯调整分录思路:
(1)税前分录;
(2)所得税影响;
(3)税后分配的分录。
注意四个要点:
①先看作是“当年”的处理;
②资产负债表账户用原来的账户,利润表账户换成“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③所涉及的分配均使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④追溯调整时,不考虑股利分配。
第三步,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
第四步,附注说明。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上一直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因此,追溯调整法,是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而不计入当期损益。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对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5.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6.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