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2.代理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注册税务师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以后,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填表日期、变更登记事项及其变更前后的内容,并办理签章手续。
3.领取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资料
注册税务师应及时到税务机关领取重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及有关资料,送交企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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