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际业务中的业务费、销售返利可视为回扣吗?假如不是,对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又如何考虑?
【解答】因销售货物发生的业务费或返利等,如支付给本公司的业务员,则视同员工奖金或业绩工资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如支付给外单位的个人,则视同佣金计入销售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有合法真实凭证且支付的对象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且不超过的销售金额的5%的条件时,可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作为白条处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费(销售返利)如支付给非个人如销售客户时,其支付的方式可以考虑采用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等方式,而不同方式的区别在于业务费或销售返利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如何体现。譬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业务费或返利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1、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甲方向乙方支付返利时,乙方可采取向甲方开具零售发票,其内容一般为促销费、宣传费、返利等,甲方作为销售费用。乙方也可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折让证明,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甲方据此开具红字销售发票以冲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及应收账款。
2、甲方按扣除返利后的实际收款额开具增值税票,乙方向甲方按扣除返利后的差额付款。
3、甲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折扣率和折扣额,乙方向甲方按扣除返利后的差额付款。
4、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货款后先提货暂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会计上应确认为收入),待结算返利时甲方按扣除返利后的实际款项开具增值税票,差额即甲方应支付的返利。
以上返利的支付或结算方式一般在订立销售合同时即应体现,可由销售客户选择,但从销售企业的税收负担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或销售折让方式优于其他方式。因为,税法规定:采用折扣方式时,将全部折扣额和有关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那么该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采用折让方式时,销售方可凭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销售发票冲减销售额和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