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在2009年争取创新基金7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为目前国家对创新基金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所以有人认为,企业取得的创新基金应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种观点对吗?
【解答】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下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项专门用于培育、扶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给予企业支持。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规定,创新基金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所述,创新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属于创新基金开支范围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对无偿资助项目,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应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相应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以资本性投入方式取得的创新基金则有所不同。
以资本金投入方式,是政府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将拥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分享企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这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企业的投资性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对企业以资本金投入方式取得的创新基金不存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