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范围
出口商办理开业认定后,如认定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
变更认定的范围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地点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企业性质或股份构成变更、开户银行及帐户等事项变更。
2、认定时间
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商,其出口退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或认定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变更手续。
3、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变更,应提供下例资料:
(1)有关证明文件;
(2)原《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
(3)《出口退税认定变更表》(一式二份)。
4、认定程序
(1)受理。出口商将前述资料准备齐全后交到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无误后将原《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退还企业,留下其余资料。
(2)审核。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收到出口商变更资料后,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求出口商解释或补充相关资料。
(3)变更。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商变更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在《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的“变更登记事项”栏注明变更内容,在《出口退税认定变更表》上签署意见,并在计算机户管库中变更出口商相关项目。
(4)退回。以上变更认定工作完成后,由变更出口商到国家税务机关窗口领取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盖章后的《出口退税认定变更表》,变更认定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