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那里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在售后租回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
由于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一并计算以一揽子方式谈判的,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笔业务。因此出售资产的损益应分期摊销,而不应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如果将售后租回损益一次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则有可能难以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例如,如果采用高售价、高租金的租赁安排,这种租赁对于买主(即出租人)不存在不利影响;对于卖主(即承租人)来讲,在出售资产时虽然有巨额销售收入,但这是以未来各期支付高额租金为代价的。反之,如果采用低售价、低租金的租赁安排,这种租赁安排对于买主(即出租人)也不存在不利影响;对于卖主(即承租人)来讲,虽然此后各期支付的租金较低,但是在出售时会产生巨额亏损。
为了真实、合理地反映承租人的经营业绩,并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售后租回交易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均应在以后各受益期采用合理方法进行分摊。因此,不应将售后租回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予以递延,分摊计入各期损益(不论是收益还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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