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有选择委托对象和委托内容的权利;有要求委托方提供数据资料及必要工作条件的权利;有终止体例的权利;有协助委托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权利;注册税务师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税务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露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及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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