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申领营业执照
一、办事程序
申请人向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审查——核准——缴费——公告——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二、需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营业执照
一、办事程序:申请人向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审查——核准——缴费——公告——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二、需提交材料目录: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合同、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包括原申请表等一套材料) ;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9、发起人协议;
10、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第3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单一投资者的外商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毋需提交“合同”。
5、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应为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资信证明应为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毋须出具。
7、第6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8、第7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需先经房产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备案。
9、第8、9、10项仅限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0、第11项仅限适用于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企业及基金管理公司。
11、经营范围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无需提交第12项所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