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可以选择预缴税款方式吗?
【解答】
预缴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以前年度税法规定的未弥补亏损,不予弥补的做法是错误的,预缴税款与税务机关认为的应缴税款有差额不能按照偷税处理,国税函[1996]0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规定: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据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它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能作为偷税处理。但是如果预缴申报后却没有按期缴纳税款,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要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从这个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强行规定预缴方式,也就是说企业有选择预缴方式的自由,但预缴方式一经选定,在年度内不应当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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