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的定义
纳税担保,又称租税担保或税法上的担保,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纳税保证。纳税担保是现代各国所普遍采用的适用于税收法律中的一项制度。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1号)的规定,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如果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限期缴纳税款的,则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缴税款,如果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供纳税担保,包括向税务机关提供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或向税务机关提供自己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以当作自己的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只要认为有必要,可以对有偷、逃税款行为或迹象的纳税人,要求其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必须履行依法提供纳税担保的义务。
纳税担保的适用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纳税担保的形式
1、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2、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3、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