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物业公司向业主预收了半年的物业管理费6000元,请问如何缴纳营业税?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确认物业服务收入应该是在提供应税劳务并收款的当天。如果是已收讫,那就应该是在提供劳务的当期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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