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课程:真账实训纳税实训招生方案免费试听 初当会计岗位认知会计基础财务报表会计电算化

 综合辅导:会计实务行业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业务 初当出纳岗位认知现金管理报销核算图表学会计

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初当会计>工商税务> 正文

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

2009-12-30 13:34 国税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关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企业的存货(按规定未作进项转出),是否要视同销售计销项?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注销时存货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待该存货销售时再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zoe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