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因个人原因,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抵扣,是否可以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
【解答】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款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购货方如果因为发票超过认证期未认证抵扣,不可将发票退回,销货方不可以作废或红冲后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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