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
政策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所规定的标准)。
解读:企业可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减计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享受此项优惠的主要原材料占企业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二: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解读:需要注意的是,时限和优惠范围是指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买目录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和应急救援设备8大类50余种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按购买价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
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三: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政策四: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鼓励节约降耗的特定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该条例还规定,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再生资源的,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抵扣进项税(当然要符合抵扣的其他条件);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先征后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