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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优惠计税方法的条件

2009-12-8 11:54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不符合上述控股比例规定的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不能享受优惠计税方式,且控股公司只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二级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员工就不能享受优惠计税方法了。因此,这里,企业需要关注控股层次和持股比例这两个指标。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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