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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物品交易的税收征纳现状及建议

2009-12-8 9:40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进入网络时代,一种崭新的财产存在及交易方式正介入我们的生活。

  有媒体统计,我国目前正在收费运营的10款主流网络游戏总注册账号已超过4亿个,其中23%的用户承认曾使用现实货币购买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按这一比例计算,有9000万个注册账号曾参与交易,以每笔交易金额100元计算,整个虚拟物品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90亿元。

  然而,此项交易在税收征纳方面却几乎是空白。

  虚拟物品交易红红火火

  通过百度搜索引擎键入“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笔者一下就查到了56500个相关结果。随意登录一个搜索出来的网站,诸如“10级的‘奔雷剑’1200元一把”、“24级的‘屠龙刀’1500一把”的广告比比皆是。而且,通过这些平台的交易还只是虚拟物品交易中的一部分,还有大量的虚拟物品所有者选择当面交易而没有经过这些平台。

  除此之外,目前还有一种叫作“打钱”的新兴职业与虚拟物品交易有关。职业玩家小李告诉笔者,“打钱”就是在网络游戏里通过“泡点、PK、寻宝、升级”等办法,使自己有更多的“宝物”或“武器”,并使“宝物”或“武器”有更大的威力,然后再找买家出手获利。据小李说,他现在“打钱”的技术已很娴熟,每月通过出售“宝物”或“武器”的收入在3000元左右,一般与客户当面交易,并不通过“虚拟物品交易平台”交易,也没有缴税。

  可否征税存在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下发近一年,有关部门没有披露其征管情况。然而,笔者接触到的像小李这样的网游物品交易者仍认为不用缴税,也没有缴过税。同时,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国税函[2008]818号文仅指的是网络虚拟货币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并不包括其他虚拟物品。

  同时,我国流转税主体税种内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目前也无法适用于网游虚拟物品。由于“奔雷剑”、“屠龙刀”等网游物品是虚拟的,不是有形动产,离开了网络游戏世界就什么也不是,所以不能征收增值税。而消费税方面,用正列举方法列出的应税货物中也没有虚拟物品。营业税规定中,只有无形资产转让似乎能和虚拟物品沾上边,但其以正列举方式进行解释的课税对象中也没有列出虚拟财产。

  有专家提出,对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应该明确其财产属性及法律地位,然后征税问题才具有法律基础,才可能进一步探讨具体的税收征纳措施。然而,就虚拟物品是否是财产的问题,也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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