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的税控电脑是2004年4月购置的,折旧年限为5年。2008年起可否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其折旧年限改为3年?如果可以,则2008年年初的折余价值(扣除残值)是否在1月中全部折完?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同时强调: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贵公司的对税控电脑的变更折旧年限的处理应当贯彻相关文件精神,本着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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