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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2009-4-22 14:52  【 】【打印】【我要纠错

  重要提示: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公司”、“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应提交的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如投资人自己来办理则不需要);

  四、投资人身份证;

  五、出资权属证明(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申报的出资额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六、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使用协议);

  七、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承诺书。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写明与原件相符合并加盖公章或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到原登记机关用专用纸复印并加盖核对章。

责任编辑:viv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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