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货款已付,货已到,但供货公司现已破产不能给我公司开具发票,我公司该做怎样的账务处理?对于此问题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货并且付了货款,有权向供货方取得发票,你公司只有取得发票才能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根据上述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遇供货方破产,你公司应在破产清算期间向其索取发票,如果供货方已破产不能开具发票,你公司可要求供货方有关负责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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