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账上的一台设备,已提完折旧,但又转让了;2.另有一辆车,还未提完折旧,但已经转让。这两项业务都没有发票,没有协议,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这两种情况下都应该尽可能签订协议,且均应当开具发票,但二者情况有所不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无论是否计提完折旧,都应该按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进行账务处理。而开具发票问题要按税务方面的规定办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精神,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旧货的开票问题通 常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除以上所述情况以外的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者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自行开具或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转让使用过的车辆,会计上应按固定资产清理程序处理。但因为车辆属于法定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所以其转让应该按机动车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般来说,双方需要到工商部门下属的车辆交易机构办理交易手续,交易机构会书立交易契约并收取手续费(有手续费票据),交易双方凭此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文规定,在30日内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变更手续,其中很重要的是涉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的变更。
如果企业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恐会遗留诸多问题,故不应省略。相应办理转让手续的有关协议、缴费票据、凭证等均属于会计处理的必要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