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方将开给我公司的发票丢失,我们是否可以那对方的存根联复印入账?
【解答】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所做有如下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票联的,如果在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则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国税局审核同意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国税局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所在地的国税局审核同意后可做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如果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的如果在丢失前已认证的,则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并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的,可以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做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对方将专用发票弄丢的话要根据第二十八条的(1)和(2)款的规定来处理。也就是说要让对方把记账联的复印件和对方的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的第三联送来,然后再拿着这两份凭证去您所在地的主管国税局去认证认证相符的经您所在国税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将这个记账联的复印件和这个证明单做为抵扣凭证并入账。但是要注意的是那个证明单第三联从销方那里收到时要复印一份,因为原件您所在地的国税局要留存备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