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答案】
向汶川灾区捐赠的设备要视同销售收入,同时要作为企业捐赠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如果将购入的货物用于赠送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涉及到两个环节:一个是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差额的所得税影响;一个是捐赠的限额税前扣除问题。如果属于外购,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相等,但这里有个问题不容忽视,视同销售收入的调整,同时加大了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收入计算基数,如果不依法进行调整,虽然这部分外购货物视同销售的利润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零,企业却因此而损失了部分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