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发生时,未严格审查客户及借款人的信用,造成应收往来出现坏账的隐患。
2.应收往来与客户长期不对账;长期不采取措施清收欠款;出现坏账时,长期不处理;对外币计价的往来未进行复币核算。
3.股东借款数额较大且时间很长未及时结清,依规定,超过一定期限的股东借款视同分红。
4.坏账损失未及时报经税局审批,造成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5.收付款项时,对发票的角、分尾数不计,亦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造成往来明细账始终有零星尾差,导致工作量增加或不方便对账,建议最好依发票金额而不要扣减零星的尾数收付款。
6.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重分录错误。正确的应是应收账款对应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对应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应其他应付款,且重分类应根据相关科目和明细来进行,如应收账款中张三公司为借方余额为10000元,李四公司为贷方余额5000元,则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应列示10000元,预收账款列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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