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企业对合同未到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对其支付的合同补偿金应如何列支费用?
【解答】
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上述补偿金可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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