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77号文件对资产评估增值规定是: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人应纳税所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应纳税所得额,铱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迸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责任编辑:文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