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内达到查账征收的条件且发生下列情况: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其他。
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由税源管理部门核查后提出初步核查意见,由政策法规部门报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改为查账征收。该类企业改为查账征收后,应对全年的财务情况正确核算,达不到要求的,汇算清缴时不得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汇缴。
(二)核定征收企业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核定征收的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做出评价,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可由纳税人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改为查账征收,此项工作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集中组织一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对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核定征收企业调整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的,应通知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变更表)》,经审核确认后执行,此项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日常管理和评估检查及时了解核定征收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对上年核定征收企业已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次年虽未提出申请改变征收方式,也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查账征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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