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下列房地产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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