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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是对前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各项的补充。前面已经提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收到的税费返还”,那么,“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就应当包括:
(1)捐赠现金收入。
(2)罚款收入。
(3)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应根据现金科目的借方数额与“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贷方记录分析填列。
此外,会计准则还规定,对于价值较大的其他现金流入,可以增设项目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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