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是一个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名词,但在各个领域中内涵差别较大。
《新会计准则》中的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费用类的会计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损失类会计科目指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项目。而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研发支出等科目属于成本类,应列示于资产负债表。(注:准确的讲,“而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研发支出等科目属于成本类,应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应为“而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研发支出等科目的余额属于成本类,应列示于资产负债表。”较宜。)
《企业财务通则》中的费用
新财务通则中没有明确的费用概念,相关内容体现在第五章“成本控制”中。从其规定的内容看,“成本”涵盖了会计含义中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研发支出、生产成本等成本类项目,以及营业外支出等损失类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费用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费用列为“支出”的一项。其中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见,该“支出”包括了会计中的费用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