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员工的出差补助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出差补助是否有相关标准是企业必须遵守的?
【解答】
现行所得税条例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情况下实报实销的的差旅费不并入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按照出差天数、路程等给与的现金补助,凡是超过当地财政部门标准的部分,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这个标准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制定下发。
如果贵公司有外籍人员,对于外籍人员取得的有关符合规定的出差补贴,可以免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符合规定标准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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