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职工食堂采用外包形式,承包给一个餐饮公司,请问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不列入福利费用?应怎么办理?
【解答】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将食堂外包,然后再对食堂支付员工餐饮费用,虽然会计处理上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如何处理,但是在税法上对于支付的此部分费用,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是要按福利费的相应比例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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