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税后利润按利润分配方式汇给投资方的时候,发生的哪些税及具体比例?
如果投资方属于中国居民自然人,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方属于中国居民法人,作为法人取得的免税收入(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且投资方持股时间短于1年的除外);如果投资方属于外籍自然人,免税。属于外籍法人,10%的预提所得税(协定更优惠的,另外申请协定待遇)。
2.请对比将利润直接汇给投资方的方案和将利润以技术使用许可费的方式转移给投资方,哪个方案对投资方更有利?
直接给投资方相对更划算,如果以技术使用费方式还要按照收入的5%征收国内营业税。
3.如果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有时无税务优惠政策?
在境内再投资只剩下两类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