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项目在2007年预缴,2008年结转收入,从预缴税金到结转收入计提税金的这个过程的账务处理,涉及税率变动的。如果项目经营不善,导致结转收入时,实际的利润率低于预缴时的预计利润率了,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怎么转回?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预缴时,可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2007年末,企业应按条例规定:对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
2008年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项目经过决算计算出的所得税,因为预计利润率的变动作为“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直接调整2008年度所得税费用即可,多缴的,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所得税费用”,少缴的,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对于您提到的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