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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如何列支

2009-8-19 15:52  【 】【打印】【我要纠错

  越来越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开始考虑在基本养老保险以外,为员工上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在财务上、税务上应如何列支。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修订的《通则》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计提14%的职工福利费,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应该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衔接政策处理。以前的财务规定中,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如: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执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后,养老保险费用如何列支?

  一、财务处理

  对这个问题,《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二、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还指出:“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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