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堤围费。它不属于税金的范畴,属于地方上收取的费用。各地的地方附加费不同,如:堤围费、防洪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等。一般企业只要缴纳了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就要缴纳流转税的附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他地方附加。其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统一的,其他地方附加是由各地政府规定的,多数为流转税的1%,个别地方有2%的。
堤围费是按照营业额或者销售额,作为计算基数全额计算的。
1、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按当期营业额计征:外贸企业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0.7‰计征;其他行业按1.2‰计征堤围防护费。
例如深圳市从2008年起开征堤围防护费,其计税依据是流转税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这种计税方法将对总部在深圳、并实行集中采购的企业产生不合理的重复征税问题——因对子公司配送的商品在销售后还必须在异地各城市再次缴纳万分之五的堤围费。
在管理办法中堤围费率设有五档,但费率的适用却按每月营业收入来计算,每档费率的起点则以亿元、十亿元计,例如适用0.03%费率的起点是10亿元,适用0.02%费率的起点是20亿元。
由于今年以来,深圳市经济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较复杂,企业发展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压力较大,堤围费由原来按缴费人销售(营业)额0.5%。为最高征收标准,减为0.1%。为最高征收标准。企业之前已缴纳的堤围防护费的,多缴部分将予以返还或者抵扣今后收费。
2、账务处理:
计提:
借:管理费用——堤围防护费
贷: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
交时:
借:其他应交款——堤围防护费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