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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务宣传费的财税处理

2009-9-16 13:32 甘秀文 李伟毅 【 】【打印】【我要纠错

  广告宣传是企业经常采用的营销策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补充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扣除政策,明确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烟草企业不同行业扣除标准,对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间存在差异,相关企业应引起注意。

  一、对四种行业的广告费的新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9]72号补充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72号的执行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案例分析

  【例1】广告费不超限额的情形

  甲服装企业2008年度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收入60万元。该年度支付广告费80万元,赞助球赛2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多少万元。

  【解析】确认实际发生数=80(万元),赞助球赛2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发生时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80

    营业外支出——赞助支出        20

   贷:银行存款               100

  计算广告宣传费限额=(500+100)×15%=90(万元),计算技术包括销售收入500万元和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营业外收入60万元不包括在收入基数之内。

  确认准予税前扣除数=80万元,实际发生额80万元,广告费准予扣除限额90万元,因80万元可不超限额,可全额扣除;赞助费需纳税调整增加20万元。

  【例2】广告费超限额的情形乙化妆品制造企业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700万元,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1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广告宣传费费支出940万元,会计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2009年广告宣传费计提基数:2000+700+300=30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100万元和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不计入基数。

  2.广告宣传费税前允许列支数:根据财税[2009]72号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扣除为收入的30%,扣除限额为3000*30%=900(万元),实际发生940万元,形成4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登入备查账簿中。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该广告宣传费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

  因按照税法规定,该类支出税前列支有一定的标准限制,当期可予税前扣除900万元,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40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其计税基础为40万元。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40万元之间产生了4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40×25%=10(万元)。

  4.应交所得税:(100+40)×25%=35(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5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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