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法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系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法律文件,因此,虚报注册资本主要是围绕着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展开的。常见手法如下:
1.出资人把部分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然后以银行进账单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
2.出资人将银行借款或汇人的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尽管银行有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的规定,但有的出资人却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
3.串通或欺骗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收款凭证,或直接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注册会计师验资;
4.私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签章,或者对验资报告进行加工变造;
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
6.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法
常见的虚假出资手法如下:
1.中介机构“一条龙”服务虚假出资。一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中,实行了“一条龙”的服务,一切由中介机构操办。公司创办者只需交纳一定的手续费,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营业执照,虚构投资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
3.以房屋、车辆等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采取办理虚假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或者已经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实物并未交付。《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规定:“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4.以实物方式交付的,采用少交多报或者在评估作价时,故意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
5.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有的企业为办理银行信用等级或银行贷款,对其拥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申请评估,同时将评估结果的增值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随后做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并申请验资。
(三)抽逃出资的常见手法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将其出资部分或全部抽回,常见手法如下:
1.以各种名目(如往来款、购货款)在验资后将公司的货币出资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账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账,货币资金账实不符;
2.虚报利润、不提或少提法定盈余公积以增加可分配利润,后以分配利润名义直接从公司提走货币资金;
3.以借贷资金进行验资,公司成立后将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借贷资金;
4.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或者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事实上不存在或者高估价格);
5.出资人以虚假的股权转让的形式从公司提取资金。
此外,还有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