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06年颁布新的《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进行了定义,同时满足下列5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3)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4)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5)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销售收入的实质性程序,主要测试被审计企业是否依据上述五个条件确认收入。具体来说,被审计单位采取的销售方式不同,确认销售的时点也是不同的:
1、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委托代销商品。如果代销单位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应于代销商品已经销售并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按企业与代销单位确定的协议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5、销售合同或协议明确销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6、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如果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7、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方式。应在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凭证时确认收入。
8、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通常应在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
9、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10、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回购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买商品处理。
11、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在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租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