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纳税人应按照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防范税收风险。
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
·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需要提供的证据均有其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纳税人要按规定收集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证据
企业一旦发生财产损失,要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及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分项登记、分类归档。如企业经营中出现坏账损失,就要注意收集下列证据: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逾期3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再比如,某烟草公司遭遇洪涝灾害造成卷烟损失,要及时取得当地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证明,拍好受损卷烟照片;如果参保了要取得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企业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
受理时间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比如,某纳税人2008年资产损失200万元,政策规定须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在2009年2月15日前既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也没有提出延期报批申请,则其200万元的资产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将为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当然,纳税人出现资产损失,在取得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而无需等到年度终了后统一报批,以节约资金的时间价值。
可自行计算扣除的损失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六类资产损失可以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虽然这些损失可以直接扣除,但并不是说,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自己想怎么扣除就怎样扣除。企业发生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而且,企业自行计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将实地核查确认并追踪管理。
企业不能伪造、变造相关证明
纳税人不得弄虚作假多报多列、虚报虚抵资产损失,应该报批的不得自行计算扣除。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将按《税收征管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