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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2009-9-27 17:37 国税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若公司2008年工资税前扣除限额100万,实际福利费支出10万,07年结余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4万,请问08年福利费税前扣除为10万还是6万?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0万元,应先冲减2007年余额4万元,不足部分6万元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因6万元不超过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14%,所以6万元可以在2008年全额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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