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中,“准备”与“准备金”都被使用,但二者截然不同。
准备
“准备”是会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名词,通常与资产的减值相关,是会计“谨慎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当根据有关会计准则测定资产发生减值时,应该将测定的减值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关的会计科目包括“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些都属于资产类备抵账户。比较特殊的是,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中的“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该科目核算的是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实质与前面所说的“准备”不同,应该属于后面的“准备金”。
准备金
“准备金”一般存在于金融、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如根据新《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除应当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外,还要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即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终时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
如“存款准备金”,即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根据中央银行的要求存放于中央银行的款项。新准则的会计科目表中,含有“准备金”的科目包括资产类中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负债类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损益类中的“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等。而银行企业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通过资产类科目中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
但在某些现行法规中,则将“准备”与“准备金”交叉或合并使用。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其通称为“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将该“准备金”解释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同时出现了“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前者是指会计中的“准备金”,后者是指会计中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