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既是一个日常用语,也是一个会计术语。“损失”出现在不同的地方,其含义也有不同。
会计“损失”分两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的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损失”分两种:一种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即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减少变动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损失;另一种是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该“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损失。与之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利得”。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一般通过4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来源包括:企业采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应按照规定确定的金额;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账面价值低于转换日公允价值的部分中按规定可以计入的部分;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转入的部分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则通过6711“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其来源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不同的“损失”内容《企业财务通则》的第三十二条中的“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中的“损失”所对应的应该是会计中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如“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项目。与会计定义中的“损失”内容没有交叉。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三十一条中金融企业的“资产损失”,则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也不完全是会计概念中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损失”的重分类,《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中的“损失”,在其《实施条例》的第三十二条中解释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该“损失”显然只包括会计“损失”中计入损益中的部分,同时还涵盖了会计中“费用”的部分内容。
其他法规中的“损失”提及“损失”的法规比较多,但该“损失”则多属于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简单指利益受损的意思。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中,“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中的“损失”概念显然脱离了会计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