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国内企业为境外上市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国内企业所支付的境外审计费、律师费、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等,通过国内企业汇给境外上市公司是否要缴纳预提所得税,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解答】
境外上市的公司支付给境外审计费、律师费、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等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项目,不是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是,上述收费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劳务的情形,企业所得税法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劳务所得的归属地。境外审计机构承担中国境内企业的审计业务,应委托中国境内被审计企业或境外审计单位的境内机构向被审计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合同,对于审计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的,不在境内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审计劳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境外的,应事先划分境内劳务收入,按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如果被审计企业和境外审计单位的境内机构未将有关合同等向税务机关备案的,一律作为境内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境内被审计企业向境外审计单位支付的审计费用,如果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费用并出具有关票据和付汇凭据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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