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通过证券二级市场处置了持有12个月以上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在售出股票后形成了收益,该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如上规定,我们认为,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附合条件的是可以免税的,对此免税规定是为避免对税后收益重复征税而订立的条款,贵企业取得的转让股票收益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范畴,应根据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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