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2月份预提的年终奖(估计金额),实际发放月份为2月份。我们的问题是:
(1)个人所得税什么时候申报?是2月份还是1月份?
(2)年终奖的个税优惠一年适用一次,这里的一年指的“税款的所属期”还是“税款的申报时间”?
(3)12月份计提的年终奖的税款所属期应该是2008年,那么如果2009年期间再发放一次性奖励,是否还可以使用该优惠算法?
【解答】
(1)根据个人所得税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2)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这里的“一次”应该是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款项计算代扣税款时适用。
(3)上述国税发[2005]9号中对一次性奖金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方法,2008年与2009年可以分别适用一次。
责任编辑:z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