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公司在宁波,分公司在北京。分公司于2008年底注销,2008年度亏损40万,当年没有预交过企业所得税;总公司2008年盈利。总、分公司2008年度如何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对于2008年12月份注销的北京分公司,2008年度仍应与宁波总公司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总公司以各自报表为基础,汇总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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