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汇发[2008]64号文规定: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需要开具税收证明,2.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不需要开具税务证明,请问:
如果境内公司向外国公司支付的佣金需要开具完税证明吗?如果境内公司向国外自己的公司的人支付的佣金需要开具完税证明吗?这两项规定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我国税收管辖权强调属人兼属地原则,境外机构在境外提供劳务,我国境内纳税人支付费用,这个不属于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所以,境内公司向外国公司支付的不需要开具税务证明。假如是境外公司来我国境内提供劳务,佣金费用需要提供完税证明,才可以汇往境外的。
如果境内公司向国外被投资的公司的人支付的佣金不需要开具完税证明,这个劳务同理不属于我国税收征管范围。
责任编辑:文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