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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中纳税起征点的变化

2009-9-9 11:57  【 】【打印】【我要纠错

  1.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2.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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