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2.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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