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11张附表)一式两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式两份
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一式一份
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一式两份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需到管理所办理事项:
1、2009年发生资产损失的纳税人-2009年度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纳税人,须于2010年2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所办理资产损失申请、审批事项。
2、核定征收纳税人-核定征收纳税人须先与专管员联系后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纳税人
符合下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项目条件的纳税人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取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备案类)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报批类)方可享受减免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项目包括:
①符合京国税发[2009]47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备案类减免税
第三条 报批类减免税
②2009年新增加的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转制文化企业(财税[2009]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税[2009]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③2009年新增加的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财税[2009]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需经专管员审核签字事项:
1、重点企业-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大于5000万元。
亏损额大于5000万元:金融保险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2、双零申报企业-A类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及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同时等于0。
B类表第1行“收入总额”等于0。
3、发生以下三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人- 根据京国税函[2009]30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向专管员报送相关资料。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纳税人
●发生国债利息收入的纳税人
●发生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纳税人
4、发生弥补亏损事项的纳税人
5、事业单位
6、亏损额小于1万元企业-A类主表第23行 -10000<“纳税调整后所得”<0
7、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开发项目
8、发生特殊重组行为纳税人-特殊重组条件参见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附送中介机构报告事项:选择中介机构范围以能够提供《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为准。
1、亏损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纳税人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3、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纳税人-A类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3000万元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